林上乾律师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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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乾律师(咨询电话:13957705210),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4年11月)、“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08年10月)、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2011)。从事律师工作20年,办理了17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

如成功办理:

“陈某如”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陈某德”合同诈骗案,经三次开庭,检察院撤回起诉。

“徐某萍”电讯诈骗案,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吴某”贷款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王某庆”盗窃罪、诈骗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

“刘某”抢劫、故意杀人上诉案(该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予以专题报道,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

“石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石某系累犯,致1死2轻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

“刘某松”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松系第一被告且有前科,致1人死亡)。

“石某阳”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伤势为重伤二级)。

“盛某某”销售伪劣食品罪(该案为公安部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得到轻判。

“税某银”贩卖毒品案,检察院不起诉。

“谭某净”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

“王某超”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不起诉。

“谢某煌”强奸罪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叶某望”开设赌场罪案,检察院予起诉。

“钱某乐”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改判缓刑。

“郑某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黄某秋”走私罪案件无罪释放(该案系南京海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国家禁止进口类货物走私案件)。

“付某伟”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无罪释放。

“张某光”串通投标案检察院不予起诉。

“张某兴“非法行医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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